常州户口迁入需要哪些材料?

常州市居民、职工家属申报落户城镇户口需携带材料:

1.结算申请;

2.被收容人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避难所的住所证明;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避难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一、购房落户所需文件:

1,家用应用;

2.住户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迁入三县一市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

4.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经济生活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所需证件:

1,家用应用;

2.用人单位证明;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5、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科技奖,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等级及荣誉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经济户口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未婚证明(仅限随迁未婚子女);

9、有关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条件5);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簿。农村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户口。户口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监督者同住的人为一户,监督者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户口* *设立分户或单独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