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释一下美国专利法37 CFR 1.99规定了什么?谢谢您们。

这是美国专利法第37条的全部内容:

第37节国内舞台

371.国内阶段:开始

(a)在指定美国或选择美国的国际申请中,国际局接受该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范围的修改、国际检索报告和包括附加案在内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为申请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b)根据本条第(f)项,国内阶段应自条约第二十二条第(2)项或第(1) (a)项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

(c)申请人应向专利和商标局提交:

(1)第41条第(一)项提到的国内费用;

(2)国际申请的副本,除非根据本条(A)项的规定不需要附上,或已由国际局递送,如果该申请是以另一国的语言提出的,则应附有英文译本。

(3)根据条约第19条修改的国际申请的适用范围的修订版,除该修订版已由国际局送交专利商标局外,如果该修订版是其他语种的,应附英文译本。

(4)发明人(或根据第11条授权的其他人)的誓章或陈述应符合第115条的要求,或符合《规例》中提及的申请人的誓章或陈述的要求。

(5)当附加报告以其他语言提交时,应当附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任何附加报告的英文译文。

(d)本条(c)款(1)项所述的国内费用、本条(c)款(2)项所述的译文以及本条(c)款(4)项所述的宣誓书和声明的必要内容应自国内阶段开始之日起或在秘书长确定的一个较后时间内符合其内容要素。如申请人未能符合上述规定,将被视为申请人已放弃申请,但如申请人因署长认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规定,则属例外。如果在国内阶段开始时未能满足要求,接受额外费用可视为本条(c)(1)款所述国内费用或本条(c)(4)款所述宣誓书或声明的可接受条件。自国内阶段开始之日起,申请人应遵守本条第(c)款第(3)项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取消条约第19条规定的国际申请专利申请范围的修改。本条(c)款第(5)项的规定应在秘书长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遵守这一规定将被视为取消条约第34(2)(b)条中提到的修正案。

(e)除经申请人同意外,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内阶段后,不得在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规定的期限内授予或驳回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国内阶段开始后提交一份说明,申请修改专利范围或图式。

(f)应申请人的请求,国内审查程序可在申请已准备好并符合本条(c)项的所有要求的任何时候开始。

372.国内阶段:要求和程序。

(a)在美国指定国际申请的所有实质性问题、条约和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应与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普通案件相同。

(b)凡国际申请指定美国但并非源自美国─

(1)总干事可根据条约和条例中规定的要求,请求对与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有关的问题进行复审。

(2)在条约和条例要求的范围内,总干事可以建议重新审查第121条所述发明的单一性。

(3)如申请或任何文件是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提交的,则处长可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或与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件的译本的确认。

373.不合格的申请者

如果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是由根据第11节不适合在美国提出国内专利的申请人提出的,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国内申请,并且该国际申请不得作为根据第120节在后续申请中主张优先权申请日的依据。但是,如果美国不是国际申请的唯一指定国家,则可以作为申请。

374.国际申请的公开:有效性

根据条约公布的国际申请不享有任何权利,并且根据本法的规定没有效力。这只是一份印刷出版物。

375.国际专利申请中专利证书的颁发:有效性

(a)根据本法的规定,局长可以向在美国提出的国际申请颁发专利证书。根据第102 (e)条的规定,本专利享有依照第11条提交的国内专利证书的功能和效力。

(b)如果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最初以非英文提交,并且由于翻译不当,其授予的专利范围超出了以其原文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专利范围,则如果超出了以其原文提交的国际专利的专利范围,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追溯限制其专利范围并宣布其无效。

费用和收费

(a)国际费和手续费应以美元支付,其数额应限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额。专利商标局还可能要求支付下列费用:

(1)传输费(见361条第(四)项);

(2)检索费(见第3665438条(d)项+0);

(3)额外的检索费(按需支付);

(4)初步审查费和附加费用(见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

(5)秘书确定的其他费用。

(b)除国际费和手续费外,本条(a)项规定的各种费用的数额应由总干事决定。局长可以退还误缴或多缴的各种费用的数额,或者按照条约和条例的规定应当退还的数额,局长还可以退还部分检索费、部分初步审查费和他认为正确的任何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