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中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非法占用的土地将恢复到占用前的状态。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未确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公共土地或者国有土地的,应当恢复占用前的原貌;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4罚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除上述处罚措施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可选条款。是否处以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决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数额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和《企业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是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罚金或者罚金。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并大量改变所占用土地的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遭受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一、违法行为的构成: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绝返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改建、扩建的。
【编辑本段】二。违反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造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和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当地有关群众,全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因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7.《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乡(镇)村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8.《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核,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用地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特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申请一次,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特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供地计划,报市、县人民* * *批准;需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计划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国有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有很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是罚款、责令停工、拆除房屋、补办手续。
具体就是根据你的申请,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程度的认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不同部门的要求也不一样。建议你把这些工作留给专业人士。
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诉时效是多久?编辑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违法案件已经超过两年,甚至更长。个人认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连续状态,直至恢复原状,对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结束时起计算。而不是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追诉时效。请问:非法占用土地的时效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河南省义马市国土局何斌同志何斌:您的来信我收到了,现在就所提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作为一种制裁,它的直接目的是惩罚。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利益、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害,但危害程度尚未构成犯罪。为了保护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需要通过行政处罚来惩罚犯罪人,包括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给予其精神压力,以达到惩戒的效果。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是促使行为人履行行政义务,警示和预防其他人可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可以防止违法者再次违法,促使其履行行政义务,而且可以警示其他可能违法的不稳定分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从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行政处罚通过实现直接和间接目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追诉时效怎么算?一般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长时间没有被发现,违法者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没有实质损害。从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来看,再给予处罚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由于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所以追诉时效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致函最高人民法院([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并征求NPC法律委员会意见后予以批复([(1997))。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关于违法占地如何计算追诉时效的批复》的通知,违法占地在恢复原状前应当认定为处于连续状态,对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结束时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非法占地,村里有人非法占地怎么办?非法占用土地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地法院看的是非法占地怎么收费。一般法院不会受理,应该去土地管理部门仲裁。仲裁不收费。
如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按件收费,每件五十元。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私人非法占用土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路违法占地可以先跟村里沟通一下,看看征地是否合法。但一般征地程序都需要涉及农民签字、张贴征地公告,但也不排除村里直接操作的可能。如果没有手续,可以向国土部门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是触犯刑法的。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大量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致使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十亩以上耕地的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