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如下。创造性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判断,当然也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判断创造性的标准都是定性描述,没有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方法只能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因此,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而审查员的主观判断是基于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然后采用某种判断方法,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创造性判断方法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采用的判断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一项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将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因素,许多国家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例如,美国在其1952修订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其中增加了第103条:“虽然一项发明尚未以本法第102条规定的方式公开或者记载,但如果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不同于现有技术,则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发明创造的那一刻起就能够做出。专利性不会因为发明的制造方式而被否定。”1966中,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的格雷厄姆诉约翰迪尔公司案判决中第103条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概括了格雷厄姆的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被审查权利要求之间的差异;相应领域的一般技术水平;辅助考虑,包括商业成功,解决需求的长远愿望,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审查。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见地判断是否存在发明步骤,审查员应当采用所谓的“问题-方案法”,又称“三步法”: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的角度考虑申请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中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时,也吸收了西方国家对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是《审查指南》2001版首次提出的“三步法”。所谓的“三步法”在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确实这种判断方法简单明了,是我国专利工作者在参考发达国家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这种判断方法的精神与国际上主流的判断方法基本一致。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这种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