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留学生定居流程
1.对于世界排名前50的大学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后可以直接落户上海。(条件:试用期必须通过,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2.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的院校的毕业生,在上海全职工作满六个月缴纳社保即可落户上海。(条件同上)
3.参考《泰晤士报》、《美国新闻》、《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学系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最终确定学校排名为世界50强院校73名,51-100院校76名。详细排名信息请咨询公司HR。
4.公司要求:公司必须在上海注册,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以上。如果我被上海分公司录用,我的社保和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和申报,不能委托第三方到外地或劳务派遣缴纳或申报社保个税。
第二步:安顿下来
1.准备材料
承诺书和委托书:公司HR写的,自己核对后签字表示同意落户即可。
我的国外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这是我的毕业证和学历学位证书,不需要赘述。
本人在国外相应学历的成绩单:需要注意的是,成绩单必须是原件,即必须有代表学校的印章。如果是学校发的电子成绩单,需要提供相关查询路径。(将你接受报告单的邮件截图打印在一张纸上,并注明邮箱的账号密码。最好将邮件标上星号,以便于查询。这是第一条路。将本人学校官网的成绩单查询页面截图与邮件截图用同一张纸打印,并注明网址和学校账号密码。这是第二条路。)
我的护照的第一页,用户页和签名页。这意味着,只要护照里有签证页或盖章页,就必须打印,而不仅仅是留学国家的签证页。
你自己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微信小程序可以自己搜索移民局下载,出国留学以来的所有出入境记录都可以打印出来。
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即留学前最高学历是什么?要原版!
焦点
身份证正反面和档案核查表及相关复印件。个人档案不在上海,需要单位出具档案调动函和公函。这两份材料由HR填写核实后,送到我档案所在的地方,不能填错当地人才中心的名称和地址,再送到我工作的人才中心或工作地点。
如果你是社区居民,只要填写你想成为某个地区某个派出所管辖的社区居民的单位公函,就可以去问自己所在地区的社区派出所户籍科了。
三。在线申报
相关材料准备好后,交由HR核实。核实无误后,HR会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填写个人信息,等待预受理。预录取期间可能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留学以来的个人经历要写全,没时间。等资料补充完就知道结果了。
3-4个工作日后,如果填写的信息没有问题,在申请小程序中我的-我的办公室会显示预审通过,此时HR也会收到相关信息。这时候人力资源部会帮你预约到受理点提供相关材料。在约定时间携带之前准备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点现场提交。记得带原版!!!原件和复印件缺一不可!!!
提交无误后等待3-5个工作日,会随招标会显示特殊程序,现场受理,等待初审,然后3-5个工作日,会随招标会显示特殊程序,两周左右提示通过审核。这个时候人事部会收到关于你落户审批的回复。
至此,说明结算过程已经完成了一大半。接下来需要带着我们的毕业证、学历认证证明、批复和本人身份证去社区派出所开具居住证的证明。有效期为40天。
接下来,你可以带着准迁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你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你可以打电话问一下能不能让你的直系亲属代你办,就是让你父母拿着这些材料和你的身份证去派出所,你可以写一份委托书寄回给你父母代为办理,办理后拿到户口迁移证明。
接下来拿着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本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去你去过的上海的那个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卡。如果原户口的学历还没有更新,你可以让他们在这个时候拿着你的毕业证和学历证明给你更新一下,然后去派出所指定的照相馆照一张新的身份证照片,再拿着照相馆的身份证照片回执去申请新的户口卡。
现在自己办户口卡,然后去影楼按指纹,交制证费用。选择是自己去取还是送上门。您将在10个工作日之后获得新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留学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实施细则(政策有效期至165438+2025年10月30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第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在沪工作创业规定的通知》(胡夫发[2016]第8号)
第二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应当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各类企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1万元及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的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直属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境外高校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去国外大学读本科,硕士。
3.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做访问学者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已在国(境)外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国外学士学位,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学历、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和学分转换,本科阶段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学分转移等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外学位。本款第五项所称国外学士学位为最高学位的,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学位、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和学分转移,本科阶段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最高学历为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不受上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学分转换等形式)。被国外大学录取后,在国内校区或分校学习过的,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外大学录取后,如果利用暑假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80%。中国“双一流”大学名单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外高水平大学参考Times HigherEducation,u . s . News & amp;世界报告)、QS世界大学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世界500强大学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准。以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中载明的颁发学位证书的机构名称为准。
(2)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到本市并继续在本市工作,依法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六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最近连续12个月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不予认定。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急需、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长期使用的人才,并依法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网上受理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有效(合同有约定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再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招标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 .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没有犯罪记录,申请上海常住户口不合适。
第四条激励条件
(1)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留学人员,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人员,或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以直接申请落户。
(二)用人单位列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留学人员,在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本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引荐,在本市全日制工作并缴纳六个月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落户。
(3)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的负责人和核心团队成员。在本市设立留学人员企业(一般合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经营,从业人员不少于1人(不含企业负责人),按规定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和后期注资),个人持股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申请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常住户口,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以及上级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本单位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申请表。
4.申请人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查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档案不在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1项中的材料只需在公司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即可。
(二)单位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和团队核心成员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最近连续6个月内为至少65,438+0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凭证。
4.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四项材料只需要在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即可。
(三)个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学位证、成绩单。如为研修生,需提供海外留学材料及硕士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学历证书。
2.留学前在国内取得的相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前是在职员工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或者已经离职的材料。
3.护照,签证和所有出入境记录。
4.户口簿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非社区公租房的,提供在上海落户的地址材料。本人在上海的房子落户的,提供有效的房屋证明;在上海市直系亲属的房屋落户的,提供已入户房屋的有效证明和产权人签署的同意入户的书面意见。集体户在单位落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同意入户的书面意见。
2.如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证明和个人承诺。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通过数据享受或网上验证的材料和可通过电子许可数据库检索的许可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招标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及其他电子文档扫描件。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查阶段。申请人核实后,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应当核实原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受理部门应在现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核通过的,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未通过且被退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上述表格告知申请人审核未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原因。
(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家庭成员随迁的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回国前必须结婚,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及其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于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要随迁的,应当与申请人的申请一并提交;配偶尚未回国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回国后再申请办理完成定居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要随迁的,子女在中国出生的,须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交。子女在国外出生的,应与申请人的申请一并提交;尚未回国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回国后再申请完成定居手续。
第九条随迁家庭成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在沪住址材料、子女的出生证明、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普通高中就读的16周岁以上子女需随迁,提供学校注册材料。
(2)上海市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查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曾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或已离职的材料。
(三)放弃搬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放弃搬迁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条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留学回国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伪造。定标后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或人才非正常流失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投标系统。审核后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申请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不适宜落户的,并撤销审核决定,取消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2015]49号)同时废止。
同时,关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上海工作户口的通知
任虎[1998]第23号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沪工作,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本市户籍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结合当前留学人员工作的新情况,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和户口迁入作如下规定:
1.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从国外回来的子女,经批准在上海定居的,派出所(警务室)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加盖上海市留学人员办公室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证明信”为其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
上述人员出国时未注销中国常住户口的,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还应持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办公室印章的《调入人员登记表》,向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双方或一方可以带着子女从国外来上海定居。
二、来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在家的配偶、子女,经批准在上海定居, 并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加盖上海市留学人员办公室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登记函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到入户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留学生子女超过规定年龄迁入的,可以照顾一个与他们同住的未婚子女。男性不带外省市子女来上海定居(离婚丧偶除外)。
3.持外国护照随配偶或子女来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事局批准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办公室印章的证明和所持外国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在上海居留手续。居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不得超过留学人员在上海的居留期限。
来上海应聘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上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许可证》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随行配偶或子女持有外国护照的,在上海居留手续同上。
四、本规定不适用于留学人员回国探亲和旅游。
五、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