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用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是指专利的实用性。

判断专利实用性的标准如下:

首先,实用发明应该能够制造或使用,也就是说,它应该是可实施的。

要把一项发明付诸实践,必须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只有一个想法,没有具体体现的发明,叫做未完成的发明。未完成的发明是不可实现的,所以不实用。

如果一个方案本身违背了自然规律,那么再巧妙的发明也肯定是不实用的。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是不可能实施的。

可实施性的另一个含义是要求一项发明重复实施。有些方案虽然详细具体,但在工业上无法重复实施,同样不可行。

第二,实用发明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有益的。

这里的有益是指一项发明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产生的积极作用。通常,这种积极作用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

专利实用性的特征: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在工业上制造,或者该发明方法可以在工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只是理论上的,就不能申请专利。

可重复性:实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可重复的。

有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是来自于发明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在未来的实际实施中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正效益通常表现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