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你什么意思?

一个主张代表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属是对主权的补充。因此,主权加从属(可有可无)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属于发明(实用新型);

有时,为了节省申请费,可以将具有相应特定特征的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共同申请。共同申请的前提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概念,即专有权之间应当有单一性。单一性的判断请参考复习指南中单一性的判定章节。

举个简单的例子,产品A的特征是B;制造方法c的特征在于d

这里,产品A和方法C分别属于一项发明。作为两件申请,它们应当分别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专门用C来做A,D的特征与B相关(对应),那么A和C是酉的,属于一般的发明构思,可以一起适用。A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和C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将分别出现在本申请中。

不知道你能不能理解这个,楼上的也是正确的。可以结合起来看,比较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