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护是什么意思?

遇到自保自用的平台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这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将案件提交法院。

一是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贷款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或借款人,或两者均作为* * *与被告。

出借人应提前摸清对方财产的蛛丝马迹,诉讼前最好保全双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银行账户等。).

某中介融资平台有融资资质,利用一个空壳公司和自己的担保公司开展自融自保业务,老板都是一个人。老的

您好,《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这里的子公司已经涵盖了同一法人的相关控股公司。你说的是违法的,会被处罚的,不是违法的。规范整顿的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监管政策是p2p的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10 6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了“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全文刊登了《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严格来说,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有本质区别,即该方案是针对P2P点对点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不仅仅是针对P2P。就P2P网贷部分而言,监管思路和整改意见与《暂行办法》基本一致。在P2P行业忙于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做出这样的举动意图非常明显。无非是想加快监管细则的实施,推动行业整改更加全面深入。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红线

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提案中提到“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搞自保、承诺代客户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拆分期限、虚假宣传、编造标的、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误导出借人。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并提炼出P2P平台被要求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确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部门之所以坚持平台功能,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这些年,监管的缺失导致市场混乱,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吸收存款、放贷等“影子银行”业务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资者和融资者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而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P2P平台只能充当“信用中介”,而不能充当“信息中介”。P2P平台在没有获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资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原有的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保本保息等禁止行为,恰恰是一些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产生的行为。即使在早期法律没有禁止的时期,很多平台都是栽在资金池里,投标拆迁,公正赎回。这些行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作为扼住P2P平台的“恶魔之手”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可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的长期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第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方案明确规定P2P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加强资金监控”部分指出,将“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自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以来,银行存管似乎已经成为政策文件的“标配”,足以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的重视。

但是,银行存管成为监管的“标配”,并不意味着也可以成为P2P平台的“标配”。统计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网银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其实现阶段P2P平台和银行存管对接就这么难。一方面,银行“无动于衷”。P2P行业自由发展期间,银行根本看不起这个“野孩子”;在监管关注期,P2P行业进入了内忧外患的整改阶段,平台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很难准确衡量和预测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这必然会影响其开展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P2P行业监管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到位,平台往往“跟风”,比如之前的ICP、ED等...>;& gt

《巴铁》六年前被拒,之后又是如何重新包装上线的?

曾经被称为“立体快巴”的巴铁,6年前就被拒绝了。

巴铁,6年前被称为“立体快巴”,是宋有洲发明的,但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网站上没有这个专利名称。据宋有江(据说是宋有洲的弟弟)介绍,巴铁科技项目的专利名称是“宽体高架电车”。然后,我发现:

2009年5月,申请人为中联运(北京)立体快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类型为发明专利,案件状态为:驳回。为了理解顺畅,我们先来学习一些专利知识。

有三种常见的专利类型:

第一种是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技术含量最高,审查周期2-3年;

第二种是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初步审查,技术含量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发明,几个月就能审查完毕;

第三种是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主要是关于外观的改变。

发明专利的驳回无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因其存在实质性缺陷且缺乏授权条件而作出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宋有洲的“立体快递巴士”申请发明专利失败。

根据百度对宋有洲的介绍,宋有洲拥有50多项专利(360词条显示200多项介绍)。在“中国专利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后,宋有洲署名的“发明专利”有7项,其中目前有效的只有2项;此外,还有4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记录在案,如空气过滤门窗、医用或防护性过滤口罩、便携式微米颗粒防护头盔和过滤式过滤微米颗粒防护头罩。

虽然宋有洲发明了口罩和防护头盔,但我非常怀疑他能发明尖端科技。

随着巴铁事件的发酵,宋有洲接触到的只有小学文化。宋有洲接受采访时说:“作为巴铁的发明者,我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具体的技术和研发都是各个领域的专有人才和团队在做,而不是我一个人。所以,质疑我的学历和我自己是没有意义的。”

不管宋有洲怎么说,最后巴铁的专利还是没有通过,但是根据当时的申请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巴铁的技术是什么。

说真的,这真的不是龙门吊吗?

一毛钱也一样。

可能“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都无法在图中显示出来。旁边的专利介绍里“电力系统是通过连接导线和外部电源线连接的”,我怎么觉得这是被我们淘汰的有轨电车的运营模式?

这个“技术”最大的亮点是对车辆结构的介绍,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大车下面可以坐小车”。

在“宽体高架有轨电车”专利送审过程中,宋有洲也没闲着。他去了上海。他想找权威机构认证,以增加自己“新技术”的说服力。

2009年,他找到上海交通大学汽车研究所的张建武教授,请他对自己的“立体快速公交”项目进行评估。张教授接手,于凡和两位教授分别演示了车辆和基础设施。2010发布结果:从车辆本身来看,立体快巴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基本可行”。

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张建武表示:“基本可行性有很多前提条件。比如要保证巴铁的16电动轮骨同步运转。”换句话说,当时“立体快巴”的技术并不完善。

当时还邀请了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所的沈刚教授。在他看来,这仅仅是“为了创新而鬼混和创新”。并表示整改后快车仍可运行,但只是作为观光车,放在景点更新颖有趣。不可能是适合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

然而,就连这份水到渠成的可行性报告,后来也差点被否决。当宋有洲拿着这份报告多次证明自己的“新技术”时,上海交大表示,我们学校不承认这只是部分教授的个人行为。

好吧,不管他是否像传言中那样花了钱,到2010”...> & gt

哪些平台会被取消P2P网贷危险专项整治计划?

《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已正式印发。报道援引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的话称,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根据网贷机构是否符合信息中介性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形分为三类。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被取缔平台,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 *不承担全部责任。

从2016年初到4月,P2P行业有近300家平台出现问题。一方面由于监管的加强,另一方面网贷平台之前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存在,资金窟窿严重缺口,导致问题集中爆发。

当地一家理财机构高层人士透露,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我们下一步会对各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非常详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以及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的真实性,资金的来去情况。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都会被严厉打击。”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根据是否符合“信息中介”性质、业务流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结等分为三个等级。:合规、整改、取缔。

这三类怎么分?具体依据是什么?据知情人透露,一看是否踩“红线”,二看定性,三看业务。

1.从“红线”来说,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进行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宣传、虚构借款人和标的、发放贷款、拆分期限、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非法债权转让、利用类HOMS系统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在股票市场从事场外配资、从事股权众筹或。

2.从定性方面,“主要看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正规的网贷平台是纯信息中介性质,网贷平台无法为客户提供增信。北京联盟

3.从业务方面查,看是否是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款。此外,据悉,如果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还要看合作是否违反法律,互联网跨界过程中是否存在监管套利。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会取缔哪些平台?

在此次整治行动中,将重点整治哪些类型的平台?

知情人士透露,根据《实施方案》,在各种问题中,最值得“重点查处”的是“业务过度扩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涉及校园网贷”。此外,从事股票场外配资、股权众筹或多人也视为“大问题”。如果现在有投资平台出现这些现象,投资者应该及时。北京联盟

除了大量设立线下门店的平台将被重点关注和整治外,上述“红线”范围内的平台也将被重点关注,如设立资金池、自负盈亏、承诺借款人保本保息、虚构标的、发放贷款、拆分期限、非法转让债权等。

监管部门将如何对不同平台进行“分类处置”?

1.监管部门会继续支持甚至鼓励已经进入“合规类”的平台发展,并在过程中做好监管。

2.对于进入整改范畴,或“近似异化为信用中介”,部分触及“红线”但不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平台,监管态度是“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后整改效果仍不明显,他们可能面临淘汰或整合。

3.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被取缔”平台。这些平台不仅将退出市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 *不承担责任。

“本月内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完成行业调查,6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11,明年6月1前银监会到各地监管,各地汇总情况,由银监会形成最终报告。”上述地方理财机构人士表示。...& gt& gt

股权众筹是不是一种变相的互联网集资?

随着人口红利、社交红利、资本红利逐渐“退去”,这两年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开始有了一些“三春过后百花齐放尽”的惨淡意味。未来的发展应该靠什么来驱动?下一个创新的窗口在哪里?这是所有企业家和决策者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去年7月开始,关于规范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政策和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10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发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也同时发布。

近日,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主要涵盖P2P点对点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跨境金融业务等内容。专项整治从现在开始持续到3月17,2015。

提案中明确,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搞自保、承诺代客户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拆分期限、虚假宣传、虚构标的、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除征信采集核实、贷后跟踪等业务以外的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行集资,不得“露股实债”或变相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人员,不得利用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或者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境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将做到“三不”:一是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太原;第二,不注销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格容易;三是容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利用监管的漏洞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的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创造过去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于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的广大小微企业和普通投资者。

有没有P2P系统征信相关的法律政策?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秀已经表明了网贷监管的“十条原则”,有关部门要求不能触碰“四条红线”。第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的本质。所谓商业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对一。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第二,要落实实名制登记原则,投资者和融资者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晰。各国对开户都有非常高的原则性要求,以避免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第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机构为双方小额借款提供信息服务,业务边界应当明确,应当与其他合法特许的金融服务相区别;第四,P2P要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资讯作为一个分析、选择新闻资讯、提供参考信用分析的平台,专业性很强,应该有一定的门槛。对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要求。同时对他的风控、it设备、资金托管也要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要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第五,投资者资金应由第三方管理,不得以存款代替托管。监护是一项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入正规的审核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也是为了避免大家非法集资;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为投资者本人提供担保,不得对贷款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不得承担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他们只是信息提供者,不从事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也不保护自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和诈骗。第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不要盲目追求高息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逐渐降低,接近合理水平。第八,P2P行业要充分披露信息,充分提高信息披露程度,揭示风险。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经营信息,还要向投资者提示风险,进行必要的外部审计。第九,P2P投资人平台要推动行业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第十,要坚持小额原则,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之间一一对应。明确四个边界: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第二,明确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第三,不要把募集的资金集中起来;第四,不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业内专家表示,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将对目前国内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起到强有力的监管和约束作用,不仅能使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未来健康运营,也将为国内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树立标杆。

为什么p2p网贷平台不能大规模线下营销和发放贷款?

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应当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搞自保、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和拆分期限、编造标的、虚构和夸大融资项目收益、进行误导性宣传、从事除征信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押质押管理等以外的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非法转让债权,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

P2P平台在解读互联网金融的“融合”方案时需要注意哪些点?

需要注意哪些点?

1.禁止行为重点是房地产金融参照基本法。

在《实施方案》P2P点对点借贷的重点整治内容中,进一步强调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不设立资金池,不发放贷款,不非法集资,不自我保护,不承诺代客户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拆分期限、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误导出借人,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除外。同时提出,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者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第二,综合改进措施,然后存款管理要求。

在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了综合运用多种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要求,包括严格准入管理、加强资金监控、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不正当竞争整治力度、强化内控管理、善用技术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