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产品侵犯了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性:
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冒专利产品不一定侵犯专利权。如果在产品上标注了别人的专利号,就会侵犯专利权。如果标有自制编号,则不存在侵权主体,不构成专利侵权。
法律客观性: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订)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 产品上的专利标记难以消除的,应当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二)销售第(一)项所列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放的材料,消除影响;(四)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伪造、变造,销毁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消除影响;(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商采取将假冒专利展品撤出展会、销毁或者封存相应宣传品、更换或者覆盖相应展板等措施;(六)其他必要的整改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