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的监管基础

商检制度是指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出口到非协议国家的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以及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中国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管机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4113编码商品。

我国的商品检验有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检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为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构加盖的延期报关单印章放行。出口时,应在报关前办理检验手续。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和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放。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性病、昆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声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受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在报关前都应当向进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由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放行单或者在货运单证上加盖检疫放行章,然后向海关申报。

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和包装物,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例如:

动物:畜、禽、兽、蛇、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皮、毛、肉、内脏、油脂、蛋、血、精液、胚胎、骨头、蹄、角等。

3.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大米、棉花、油、麻、烟草、种子、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村、木材、饲料等。药品检验是国家为防止假劣药品非法流入我国而建立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进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使用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从事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必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检,海关凭药品检验所加盖的进口货物印章和报关单放行。

国家严格控制和限制血液制品的进口,临床医疗确需进口的,进口商应当事先报卫生部批准。进口时,口岸药检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文件,经检验合格后放行。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品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法规经营,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地方分公司或单位经营。进出口时,须报卫生部审批,并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和《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食品检验是指根据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进行检验的制度。

在进口时,国境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放行。出口食品须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濒危物种管理是指濒危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附录2所列的所有物种。长期以来,人类在发展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许多野生动植物加速灭绝,成为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自然生态一旦失衡,就会危及人类自身。为此,国际上保护濒危物种的呼声越来越高,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在我国,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停止滥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还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等多项法律法规。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旨在保持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规定,凡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或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冯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予以验放。出口含有珍稀野生植物的中成药,出口痢疾的,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文物甚至有固定的价值。因此,许多国家立法保护它们,以防止文物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境。对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暂时进出境的文物,或者境外机构人员和在滇参观人员需要携带、托运、邮寄的其他暂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根据批准文件、文物清单和照片出具出境证明。文物进境时根据清单和照片进行复验,海关凭出境证明按暂时出境货物放行。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的文物在报关前,必须经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加盖的蜡封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国家规定了国外需要鉴定的文物品种,有的地方还成立了文物鉴定站,专门负责这个工具。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当在报关时提交以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根据国家对金银管理的规定,出口金银制品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金银制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交验,海关凭许可证放行。

加工成品出口需要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料,进口后凭进口报关单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核发证。

根据国家《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进出境超过规定金额的,应视情况向银行申请办理《携带证明》或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银行凭批准文件出具“携带证明”,海关凭“携带证明”放行。进口废物,俗称“洋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和废物,包括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世界上有23项被列为危险废物管理。

据估计,全球每年产生6543.8+00亿吨垃圾和超过3亿吨危险废物。这些垃圾和废物大多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危险废物和垃圾的跨国转移。一些发达国家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工业和生产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中国也成为转移的受害者。

中国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0年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检疫局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于4月1996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和处置进出境的废弃物。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进口受到限制。进口列入国家限制类的九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其他废物严禁进口。

《暂行规定》还严格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实行环保风险责任。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验放废物。海关应当责令退运被拒绝的废物,并依法处以罚款。北朝违规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废弃物,或擅自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面对全球范围内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断蔓延,许多国家的海关纷纷采取保护措施,相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行动。1985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国内立法示范法》,授权海关实施商标和版权保护。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最终形成了199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5年,国务院以17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于当年6月10日起施行。《条例》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目的和范围、海关的权力和义务、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申请、担保、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1,保护范围: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2.法律依据:禁止侵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3、备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4.申请保护:原则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但海关可以扣留侵权货物的除外;5.担保: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进出境货物时,应当提供相当于进出口货物到岸或者离岸价格的担保,以防止因扣错造成的损失索赔,并承担相关费用;6.处罚:海关可以没收侵权货物,同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