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实施细则: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院士候选人推荐包括院士推荐和集中初选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本人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院士推荐人选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只有由3名及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与候选人推荐的同一个系,才有效。

(2)65岁以上的候选人需有6名及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与候选人推荐的院士在同一部门。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标准和条件自主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真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情况,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上《中国科学院当选院士附件材料》(以下简称《推荐院士附件材料》)。

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推荐人基本信息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现行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认证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被推荐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主办单位基本信息表》所列10篇(卷)以内的代表性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全文;附件4为主要作品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文及评价的相关内容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已发表的学术出版物及著作的引文及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实施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的内容负责,利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

“推荐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推荐附件材料附件1”由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并生成打印电子文件;编辑“裁判附录的附录2-6”并制作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至中国科学院院士局(以下简称院士局)。

(四)院士应于增选年度的4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推荐人附录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以邮寄和互联网在线传输方式提交至院士事务局。

第十二条归口基层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为归口一级部门。其下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可按建制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集中初选部门提交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集中初选部门下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应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所含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三款)。

推荐单位应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信的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档并打印。

“推荐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推荐附件材料附件1”由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并生成打印电子文件;编辑“裁判附录的附录2-6”并制作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送院士局。

(三)各集中初选部门要严格按照院士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集中初选部门要对下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集中初选部门组成初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必须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和教授组成。初选委员会将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初选结果。只有在规定限额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才有效。委员会在推荐院士候选人时应如实填写“归口初选委员会评价”栏,包括评价意见及成员名单、投票结果和推荐意见,并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各集中初选部门填写《集中初选部门推荐书》,按中科院各部门列出名单,于增选年度4月30日前,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部级印章)及推荐人的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电子文档,以邮寄和网上在线传输方式正式报送院士局。

(五)凡双重领导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部门推荐的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所有推荐材料不得含有保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候选人涉密材料评价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该候选人的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凡连续三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有效候选人、提名为中国工程院有效候选人的,取消院士资格1次。

第十五条院士局对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部主席团审议。经系主席团确认后,才是有效的院士候选人。

第十六条院士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知全体院士,并在部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属单位,公示本单位有效候选人和同专业其他单位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5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考生应同时公示。3-5个公示单位由各部门常委会确定,各公示单位将公示方式和时间报院士局备案,院士局将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汇总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公示时间1个月。

第十七条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推荐院士或者集中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和条件的严重问题的,可以及时向院士事务局提交书面材料。经有关学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对候选人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