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公开与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公开和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规范了未参与标准修订的主体的权益,确定了由谁来决定未公开的专利是否构成SEP标准和专利,这与从娘胎里带来的气质格格不入。标准作为由公共组织倡导和实施的技术规范,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互联互通、保障安全为目标,强调公共利益;专利作为私权,其本质是以技术信息换取垄断地位,是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手段。应普及标准,并鼓励公众使用和遵循标准;但是,专利被严重垄断,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它是一个尖锐对立标准与专利矛盾的特殊领域。一方面,潜在的实施者遵从标准的强制和推荐或行业的要求实施标准,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正在设置一个巨大的陷阱等待实施者粗心的双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劫持,即不按照标准走就没有市场和出路,而按照标准走,就可能遭遇侵权诉讼,面临禁令和巨额赔偿,这就让实施者进退两难。因此,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如何同时保护标准实施者和专利权人的权益,需要我们精心而妥善地设置制度,使标准和专利得以存续并相互促进。笔者将对我国现有制度和上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进行分析。我国现有的解决冲突的规定和思路创造一个解决冲突的制度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一直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2008年4号批复”规定,只要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就应视为允许他人使用,但许可费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可见,这是在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为标准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公权力优先性。2013年,国家标准委和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关于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暂行)》,其中第二章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将信息公开作为标准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但对于违反法定义务者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详细说明。2015发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5条规定了违反义务不公开其专利信息者的责任,即视为默示许可,许可费用只能通过协商和行政手段解决,但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近日,最高法院2016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北高院2017年4月公布的《专利侵权认定指南》已经认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则不能直接适用默示许可,而应当根据过错原则判断是否应当实施禁止,即。通过以上梳理,不难看出我们解决问题的逻辑: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参与者有义务对标准实施必不可少的专利进行申报和公开,然后由实施者和专利权人在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下讨论许可事宜。不能达到许可的,除非实施者有过错,否则不能取缔;对于未公开的专利,视为默示许可,双方只能协商解决许可费问题。立法的思路就是要构建这样一种制度,尽可能地协调和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使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合理的照顾。一切都在探索中前进。到目前为止,这一制度还只是雏形,但仍有许多缺陷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