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R&D收到的R&D技术服务费从进项中扣除。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允许企业从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书籍和资料、资料翻译费。

(二)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四)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八)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验收费用。

第六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明细,否则,不得扣除委托开发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