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请专利可以加分吗?

这是2020年北京积分落户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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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分达到规定分数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学历、职业和居住地、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构成。总分是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开办企业并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的自有住所;或者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的住所,并依法纳税;或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必须连续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单位宿舍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0.5分。连续居住年限超过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视同连续居住年限。

(3)学历指标及分数

取得国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分为:大专(含高职)10.5分,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37分,以上分(学位)不累加。仅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中的相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不与学历(学位)累计。

(四)职业和居住地的指标和分值

自2018、10起,申请人在本市六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在本人住所居住,取得落户资格后在本人住所落户的,每满1年加2分;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本市六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分12。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大赛等领域获得国家级、市级或世界级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积分。其中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最高分12分,本市市级奖项最高分6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型科技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中相关标准的申请人,可获得加分,最高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不累计积分,满足若干积分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三年连续纳税,每654.38+0年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5438万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扣4分(含未满一周岁)。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做全国的英雄模范或者首都的好市民。国家有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几点不累加。

(九)合规记录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5年内因违反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包括确定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标准和政策实施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七条积分每年结算一次。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市积分落户网上申报系统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必须在北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人口控制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其积分情况。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落户或投靠;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本市现行亲属政策落户。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分落户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相关部门要完善核查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未来5年积分落户资格;已落户的予以取消。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积分落户申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述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提出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府办[2016]39号)中的相关积分落户指标和分值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