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入季峥重庆牛肉米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以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并具有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应当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4)市场计划;

(五)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经营,特许人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提交补充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和广告;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是,除非被特许人同意。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向被特许人书面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促销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特许经营者披露。

特许人在促销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活动中获得收入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被特许人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和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继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指导和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

(七)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

(8)对中国现有特许经营者的数量、地域分布和经营状况的评估;

(九)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被特许人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543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进行欺骗或者误导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被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的,依照《MLM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协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款规定的特许人。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6日起施行。

-

附言

条例原文在这里百度搜索。

谷歌这里。

规章中的重要要点都用红色粗体标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所谓的特许加盟店并不具备基本的加盟资质。

更多的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和夸大经营业绩,只是为了圈钱。

很多加盟商本身不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加盟招商是主要的利润来源。

从逻辑上来说,加盟商通过加盟自己的店可能还是有机会盈利的,更重要的是自己并不盈利。加盟商如何盈利?

但是盈利能力的复制是一门非常专业的学问,不是一个随便的店铺就能掌握的能力。

在此我奉劝想加入的投资者:

1.首先从总公司获取加盟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地址和电话的盈利情况。如果不能如实告诉他们,就会有问题。

2.加盟商的一句话胜过总部的一百句话,但是要小心这个所谓的“加盟商”是不是总部的托儿。

3.一定要仔细阅读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把对自己的任何保证都写进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