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使用寿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1.企业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法律,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有权了解员工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

在职阶段,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开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后,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2.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事项有哪些?

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企业生产的属于作品范畴,还有各种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企业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3.员工以虚假信息录用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和资料是否对就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工作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不利因素。

如果这些虚假信息和资料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内容等没有实质性影响。,通常无法支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终止。

4.员工可以主张撤销已提交的离职申请,或者协商签订解除(赔偿)协议吗?

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声称怀孕、患病或因工负伤,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劳动者协商签订《解除(赔偿)协议》后,因怀孕、患病、工伤等原因主张协议无效的;

(3)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怀孕、患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就涉及到对“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即是否怀孕、患病等。构成重大误解,导致行为被法院撤销。

5.员工通过说谎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主观上是员工故意欺骗,故意诱导企业做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欺诈是客观存在的,可以是隐瞒真相,也可以是捏造事实;因为诈骗陷入错误认识;企业基于自己的错误理解,违背了真实的内在意思表达。

如果员工隐瞒与就业歧视有关的信息,或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或者与企业招聘条件无关的信息,通常不认为是欺诈。

容易构成诈骗的案件有编造、伪造工作经历、学历、职业资格等。如果企业不把这些信息作为求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就不能构成欺诈。

6.员工如何应对自杀自残和跳楼的威胁?

实践中,员工提交辞职申请或签订各种协议后,通常会以被企业胁迫为由主张无效并要求解除,但成功的概率很低,证明企业存在胁迫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当然,以跳楼或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求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签订补偿协议、申请辞职或解除已签订的协议,都是可撤销的。

所以在实践中,遇到上述情况,企业应该通过录音、录像、报警等方式取证,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

7.我们和人事部门有合同关系。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8.公司利用员工不懂法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协商签订解除(赔偿)协议时,应向职工说明赔偿的法律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如果利用员工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无知或缺乏判断能力而达成相关协议,则可以撤销协议。

9.电子劳动合同和邮寄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书面形式吗?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内容的数据电文。,并且可以随时检索,都被视为书面形式。

总之,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但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脆弱性和易更改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时首先要考虑的选择。

10.如何妥善处理失踪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明知员工下落不明,按旷工处理。我们知道存在合规风险。

稳妥的办法是根据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停职期间可以停发工资、社保、公积金,停职期间的时间不算工作年限。

如果员工下落不明,失踪两年后,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如果法院作出裁定宣告他失踪,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胁迫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断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达内容的数据电文。,并且可以随时检索,都被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承揽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选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