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正当来源抗辩有哪些?
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通常隐藏在侵权链中最隐蔽的地方,不容易被发现。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是获取侵权信息和固定侵权证据相对容易的突破口,因此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使用者或销售者成为被告或被诉方。用户或销售者通常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lt;解释2 &;gt;)的有关规定予以辩护。笔者根据相关案例的司法判决,从法源抗辩的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做一个总结与大家分享。1.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侵权专利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且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诉讼请求,但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人证明已为该产品支付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销售渠道、普通销售合同和其他正常商业手段获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用户、承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正当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抗辩主体仅限于用户、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者;二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第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第二,委托加工被视为生产,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没有资格。在常规商业模式下,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销售者承诺通过合法的商业手段销售或购买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应证据,通常不需要引起“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被取消的问题。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市场经营者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或者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产品的生产并不局限于单项和直接生产的唯一方式,还有大量的定制、委托加工和委托生产、* * *同时生产方式等间接生产方式。对于指示他人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容易被认定为向一般消费者表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的主体资格,从而被人民法院以援引“合法来源”为由予以否定。案例1:专利号为ZL 20123062×××. 0“纸巾座(F303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胡启华起诉优派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优派公司以委托生产为由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优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其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裁判认为,“优派公司无论是直接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都应当承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委托生产也是一种生产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方式之一。本案中,优派公司委托案外人生产并在侵权产品上标注其商标,相对容易认定生产者的身份。在其他委托加工或定制、订制交易中,如果被控产品没有商标,但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图等证据,或与受托人签订了质量技术协议或规定了严格的验收标准,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失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来源:非诉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申请第297号.类似案件参考:非诉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604号.三、主观“不知”的举证责任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该专利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如何证明“不知情”的主观事实,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就是一个负面事实。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区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法规,但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专利权人,由主张专利权被侵权的原告证明被告“知道”被控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控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则视为“不知道”。这种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呼应了经济活动中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为一个产品可能涉及上百项专利,用户在购买产品时,无论是因为专业知识有限,还是因为时间精力有限,客观上无法认定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同样,对于卖家也是如此,尤其是流通环节较多的卖家。类似案例参考:无诉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四字第2758号。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由用户或销售者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价格从正规供应商处购买的,这是“合法来源”抗辩的最重要部分。一般来说,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可以是产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检验单、交易对价支付凭证、发票等。从合法来源抗辩失败的案例来看,不能被法院认定的原因是产品来源的基本证据缺失或证据矛盾,专利权人因不能提供商品的主要信息而无法追溯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在交易中身份模糊,最后只能为厂商的侵权行为买单。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卖家自己也知道被控产品是侵权产品。案例二:养元公司是专利号为ZL ZL20123039×××ד包装盒(核桃乳精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设计产品用作灌装饮料的纸箱。设计要点是造型和色彩,外观保证书的色彩要求得到保护。包装盒外观显示,包装盒中间为蓝色丝带,丝带内设有灌装饮料罐,饮料罐上印有灌装饮料罐。后养元公司在某超市购买了“六仁核桃乳”。包装盒外观显示,包装盒中间是蓝色丝带,丝带里有一个饮料盒,上面印着“六仁核桃乳”。庭审中,超市主张批发商进货时出具了商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也正常支付了货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最终被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来源:非诉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字第109号。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像本案这样众所周知的消费品专利侵权纠纷。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来说,人们看到类似的产品,会对侵权产生怀疑。因此,对于更了解行业状态、更关注产品来源渠道的卖家,我们应该对他们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给予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也应该特别关注这一点。类似案件参考:非诉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字第1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