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A公司提供我的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那么我取得的报酬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为A公司提供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我取得的报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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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授予的;
2.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费;
5.保险赔偿;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工人的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职工资、退休生活补贴;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驻华使馆、领馆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市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