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主要特点是:

1,智力成绩是对象。可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物质形态,是精神产品。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主要特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排他性。即具有专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不得被他人侵犯。本质上,垄断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

3.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理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果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要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对等原则来处理。

4.时效性。意味着知识产权有法律保护期。保护期满后,知识产权消失,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但商标权到期后,可以通过续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比如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有三个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领土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到期后权利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

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文章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艺术和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