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1)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
(2)作为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担任我市行政部门辩护人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4)来我市讲学或咨询;
(5)在我市开展高新技术或新学科的学术交流和课程。第四条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出具考核函,作为聘任和兑现待遇的依据。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来蓉工作,长期落户者可将户口迁入,免收城市增容费。工作时间短的可以不迁入户籍,保证来往自由。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用人单位可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高薪等限制,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申请特批。第七条高层次人才来蓉定居工作,其配偶、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如果他们的孩子在中小学或幼儿园上学,教育部门应该优先考虑他们。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来蓉工作,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所协商解决,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来严蓉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学术带头人、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拥有专利、发明或特殊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每月50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每月200元;外国知名专家、学者来蓉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与对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志愿者,用人单位给予每天不低于100天的补贴。第十条来榕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资助,经市科委批准后,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资金2万至5万元;第十一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65438至0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追加拨款1万元,专项用于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对引进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补贴和奖励,以及开展其他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引进外国知名专家、学者来蓉工作,聘用单位可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引进国外著名专家学者项目经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资金或申请贷款贴息。第十三条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应当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成功将福州产品推广到国外市场的,按双方协议兑现资金或按税后利润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发新产品,三年内生产利润最高可按一年税后利润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于自备项目,可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最高一年税后利润的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金个人为上述报酬缴纳的税款,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第十四条允许高层次人才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入股,总价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层次人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