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什么新规定?

法律解析: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一)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一)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六)项所称技术创新或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的,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所称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