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律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判决的案件,不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一审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四)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五)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再审、抗诉、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提请延期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审理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院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