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巴黎公约专利有哪些注意事项?

(1)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与其国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就应与该国国民同等对待。(2)优先原则。公约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就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后续申请的日期为该日期。(3)独立性原则。同一项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互不相关,即各成员国根据该国法律独立授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的处理的影响。也就是说,已经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专利的发明,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无法获得;另一方面,在一个成员国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在另一个成员国可能不会被驳回。(4)专利强制许可原则。根据公约,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批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四年内或自专利批准日起三年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专利,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批准强制许可,允许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如果强制许可第一次批准两年后仍不能防止授予专利权所造成的滥用,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该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是排他性的或可转让的;允许使用专利的第三方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对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举行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所含的专利提供临时法律保护,保护期与优先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