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自主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并以各种方式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自主创新的宏观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自主创新工作。第四条推进自主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第二章创新平台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化机制,健全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R&D投资、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七条鼓励企业着眼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比例;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投入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要根据盈利能力逐步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其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成效、知识产权产出和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应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范围。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海洋科技发展的政策,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支持海洋产业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引导和鼓励海洋科技企业发展。第九条企业可以独立组建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组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创新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等自主创新活动,实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第十条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推动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研发,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相关技术标准的形成。对在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或者获得国家著名和知名品牌称号、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集成创新,开展关键产业技术研发,改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其他科技型企业兼并,或者在省内外设立R&D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对自主知识产权或独特核心技术的消化吸收,可作为企业引进重大技术和设备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限制引进国内已经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技术和设备。第十三条引导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企业运营能力;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和运用信息管理技术,进行产业链整合重组,推动运营模式创新。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在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开展自主创新。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园区,完善创新园区研发、试验、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推动创新园区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特色产业集群,依托产业集群优势,发展R&D、测试、中试等创新平台,利用主导产业优势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载体建设,推动大学科技园成为自主创新基地,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