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可的条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又称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与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什么是驰名商标呢?行政认可的条件是什么?八戒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的边肖为您解惑:

什么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可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并在当地得到广泛认可,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而且省工商局的评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第一道把关,省去了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审查程序和时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这里所说的高知名度是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广告状况良好;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具有高度的知晓度。信誉度高的情况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该商标首次被使用,并持续使用。

(3)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合法诉求。

包括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与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权益受到其他损害,难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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