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关系分析
1.从历史渊源来看,创意来源于新奇。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一项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就可以获得专利。但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只考虑新颖性的做法有弊端,不仅导致一些技术上不进步甚至技术上落后的方案被授予专利,更严重的是会诱发不正当竞争,即他人的发明只是形式上的改变以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从而寻求新的专利,与原发明人在市场上竞争,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为了克服专利制度的这一弊端,各国专利法纷纷推出创造性标准。美国专利法第103条中的非显而易见性原则在1952中更新,并在1984和1995中相继修改。该条的目的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不同于现有技术,则整个发明在发明时对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1790,美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到现在,专利授权条件的多次修改,反映了美国法院的法官在过去的100年里,对什么样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进行了丰富的实践和深入的探索,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并最终上升为法律。
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法理上是相通的。
可以说,创意是隐性的新奇,新奇是显性的创意。为了实现利益分配中的平衡和公正,专利法旨在防止将专利授予已经明显或隐含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技术方案,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通过略微改变他人专利的形式来授予专利,从而损害原专利权人的利益。
3.从现有技术来看,现有技术是不一样的。
新颖性和创造性与现有技术有关,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技术领域。新颖性从整体上考察现有技术的本质,涉及整个技术领域。它侧重于现有技术和发明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同一性。创造性只涉及相关和相近的技术领域,关注点是现有技术与发明之间的问题是否明显;第二,比较法。判断新颖性只能单独比较,引用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创造性允许不同的现有技术被结合和比较。引用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只是技术信息的片段。九
4.主观和客观,侧重点不同。
新颖性判断是单独比较,所以它的判断更加客观,无论谁来判断,它的结论一般都会基本一致。而创造力则不是一个可以用尺度或尺子衡量的客观标准。这种判断是主观的,需要人动脑子思考。如果他感到惊讶,就对自己说“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这样的技术方案,发明者真是个聪明人”,达到了非显而易见的标准。
5.不同的程度和表现。
新奇的区别是客观的,强调前所未有。但是,创造性差异要求专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必须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这个结果一定是普通人不敢轻易想到的。那就是:差异不算,差异产生的差异才算。新颖性的差异体现在技术特征上,而创造性要求在技术特征或技术效果上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说,创造性的差异既体现在技术特征上,也体现在技术效果上。
6.从程序上看,创造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可专利的发明。
创意是在新奇的基础上的创意。发明是创造性的,当然也是新颖的。正如美国最受尊敬的法官之一Ricky所说,任何发明人想要获得美国专利,必须依次通过第一道门(合意专利权的主题)、第二道门(合意专利权条件——新颖性)、第三道门(合意专利权条件——非显而易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