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电子专利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三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如果由于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而导致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无法正常接收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则该电子专利申请将不予受理,相关文件将被视为未提交。第五条申请人以纸质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应当在专利申请的各个程序中以纸质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应当在专利申请的各个程序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要求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原件,并在指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第七条申请人申请电子专利的,申请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申请人缴纳的专利申请费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发出受理通知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第八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费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所有费用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金额缴纳。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布各类通知、决定等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均适用于电子形式的专利申请。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