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的含义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明显轻微”、“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尚未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犯罪的情节是什么?有些人把犯罪情节等同于犯罪事实,这是不恰当的。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犯罪的“情节”和“事实”是两个法律概念。
当然,犯罪的情节也是客观的犯罪事实,但不是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实。这些事实一般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犯罪的动机、结果和后果、犯罪的具体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的态度。因此,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犯罪情节本身的性质来看,有轻与重或一般与恶劣之分。这种轻与重、一般与恶劣是相对的、比较的,是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划分的。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恶劣程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我国刑法中最常见的情形。比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6年4月1号《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假冒他人专利的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
(四)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上述四种情况下,都有违法所得、经济损失等情节。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所以情节的内涵比数额更宽泛。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一般规定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表现行为法益程度的具体情况。这些情节的特点是不属于犯罪主体的范畴,因此不需要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它们不决定行为的质量,而是决定行为的数量。所以它的功能类似于情节,是立法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一个犯罪范围的限制。比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犯罪结果,而是本罪构成的犯罪数额要件。丢失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及时报告不构成犯罪。因此具有限制犯罪成立的功能,属于本罪的数量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