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促进成都市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管理。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功能区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的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管理制度)

邛崃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开发服务局(以下简称开发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和综合协调。

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功能区内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和治理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功能区的政策落实、制度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法定组织的责任)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编制功能区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产业指导政策,编制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承担投资项目的论证、管理、推荐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功能区内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建设和产业扶持政策;

(四)负责功能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并按程序实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做好功能区的综合运营工作;

(五)负责推进功能区优质科技空间、标准厂房、人才公寓、配套住房等发展载体建设;

(六)负责承担功能区内土地开发、规划建设、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利用等工作;

(七)负责推进企事业单位合作、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

(八)负责对邛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围绕建设和发展功能区提供服务保障实施考核;

(九)承办邛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本条前款规定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规划管理)

功能区内的土地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由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规划和管理职能。

功能区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功能区内的土地,或者可能对功能区发展产生影响的,相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的意见。第七条(土地使用)

功能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功能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邛崃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开发服务局负责功能区国有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功能区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开发服务局协同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功能区内的闲置国有土地可依法用于临时租赁或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功能区投资项目由开发服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第九条(招标和采购管理)

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功能区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政府采购应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第十条(政府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在功能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邛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行)

开发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为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筹集资金。

开发服务局可以在邛崃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进行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运营,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发展服务局应当统筹功能区内供水、能源、互联网、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服务产品的运营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