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2.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并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3、资质单位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后,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4、资质单位应当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各环节安全措施,确保全过程管理可控。
5、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密级,确定用户需求文件、设计方案、图纸、程序代码等技术资料和项目合同、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业务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登记号和明确的知悉范围。
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保密全面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晓程度。
7、资质单位应当对参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其分工。
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并验收合格后,资质单位应当向委托方移交全部涉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处置。需要保密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设计、研发成果及相关建设、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发表、交换或转让。
10.具备条件的单位在与境外人员或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交流材料不得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相关信息。
11.资质单位利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申请专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秘密级和机密级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保密专利。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密手续;绝密项目在保密期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