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财政支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扶持中小企业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其他需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以下事项的发展:
(1)创业辅导和企业孵化;
(二)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
(3)企业自主创新和专利、商标注册;
(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化生产和与大型企业合作;
(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六)开展经贸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七)推行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八)其他事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和涉及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全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科技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当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中小企业。第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总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创造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和投资管理等服务。
支持区域性中小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和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或者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和租赁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融资担保。
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互助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外国投资者向中小企业出资或者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