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成立时间

一、质押何时成立?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因为动产容易转让,如果不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证动产质押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押的成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在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押财产转移至质权人占有前不发生效力。质押只有在出质人实际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财产是否转移是判断质押是否有效的标准。当事人未转让质押财产的,质押无效。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质押无效和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动产质押质权人的法律责任

动产质押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财产可能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以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未提供质物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各种票据上注明赎回日或者交付日的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出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者其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引用

合同法

财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