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几个概念

占有应该是一个民法概念。

论民法上的占有

第一,占有的一般理论。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实际上是对事物的占有和控制。占有的客体仅限于物,所以物以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为准占有,而不能成立为占有。

在现代民法中,占有已经成为一种独立于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是否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占有是一种所有权权利,但不承认占有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在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因为占有事实上是对物的控制,并不要求占有人有权占有物。至于确认占有人实际拥有对物的控制和支配的标准,要具体从人支配的空间和时间来确认。在空间上,物应该是人的力量范围内的,比如房屋、使用人占用的土地,家里放置的衣服、家具等财产是属于主人的。在时间上,人对事物的控制要持续一定时间才能被占有,比如只是暂时的接触。占有不能因占有而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作为占有而转让或继承,更不能作为间接占有而在抽象状态下成立。占有人的占有并不是占有人亲自控制该物的必要条件。占有也可以由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通过他人的媒介而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根据辅助人设立的占有,比如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拥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比如承包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根据占有状态的不同,占有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独立占有和其他所有者占有。这是一种基于拥有者意义的分类。独立占有是指对属于自己的东西的占有(所有含义);没有一切意义的占有,由某种关系支配的占有,就是他的占有。

独立占有中“所有”的含义是指为所有人所有,不需要成为真正的所有人,也不需要要求他们有自信成为所有人。所以,物主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是独立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独立占有。至于其他所有人的占有,如典当行占有抵押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质权人占有质押物。

自主占有区别于其他所有人占有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此外,当占有物毁损或灭失时,物主及其所有人的责任范围是不同的。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这是基于占有者是否实际拥有某物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占有,比如住的房子,穿的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财产的间接占有,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即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的特点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有向直接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比如,基于质押、租赁、保管的法律关系,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享有收益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受托人是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和保护方法不同。

3.非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根据占有是否基于权利而进行的分类。所谓所有权,是指因法定事由而对物的占有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权利的占有,如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原始权利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所有权人要求时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此外,占有作为留置权的一个重要要件仅限于占有权。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无权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取得时效上的期间不同;即时取得以善意占有为基础;此外,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5.无过错占有和有错占有。这是对善意占有的重新分类,区分标准是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是否有过错。无过错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的权利的占有,但不知道自己因过失而没有占有。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动产取得的时效期间不同。此外,非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在占有的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6.善意占有和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错、和平、公开、持续的占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过失、暴力、秘密、不连续的占有。无瑕疵占有与瑕疵占有的区别

意思是说,时效取得中的占有必须是无瑕疵的占有。区分无瑕疵占有与瑕疵占有的意义在于,时效取得中的占有必须是无瑕疵占有。

第二:关于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推定占有

(一)、椎集的事实

根据证据法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事实的存在,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推定占有人占有全部意义或为自己所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如果有占有的证据,就认定为继续占有。

不同的占有状态有不同的效果。但如果要逐一证明占有的各种状态,不仅事实上很难做到,而且与将占有从权利中独立出来加以保护的意图相矛盾。因此,为了保护占有人,法律应当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定各种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应包括这样的推定,即占有人善意、和平和公开地取得所有含义的占有权。

有;占有前后有占有证据的,推定为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表面的占有事实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须以权利推定,即占有人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当然,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依据,即一般情况下,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权利占有,无权占有人只是例外。占有人不仅有占有的事实,而且有占有的权利,所以权利推定对于一般的法律推定是充分的。

占有推定的权利范围是什么?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的方式,登记的效力自然强于占有的认定,所以就不动产而言,该权利的推定并无实际意义。就动产而言,这种推定权利的范围,只要是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不占有标的物的权利除外),就由占有人行使,无论是物权(所有)

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债权(租赁使用权、借款权)均可。例如,当占有人对他的占有行使所有权时,他被推定为拥有所有权;行使质权时,推定其拥有质权;行使借款权时,推定其有借款权。

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证明:(1),被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发生是否存在实体权利的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对相对人援引推定,而不必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当然,对方提出反证,占有人还是要举证,才能推翻反证。(2)权利推定不仅可以由权利人本人援引,也可以由第三人援引。例如,如果借款人从占有人那里借了东西,当该东西的真正所有者要求归还时,借款人可以援引所有者的推定,即借款人是占有人。这时,如果失主要求返还原物,就必须证明自己的所有权。(3)权利推定一般是为了占有人的利益。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明确规定,是为了占有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它没有益处时,也可以调用它。比如,如果推定房产所有人是房产所有人,那么房产的负担,比如税费,也应该由所有人承担。(4)权利推定是消极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一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据。

第二,占有人和求偿人之间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之间的关系是指请求人被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重合,此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些条款。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的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押、留置的物权关系,或基于租赁、借贷的债务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的关系,则应根据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进行。

1,物主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的使用和收益应当根据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的种类应当限于占有人为占有而行使的权利的种类。比如行使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即推定其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善意占有财产的人凭借其被确定的权利使用从占有中获得的收入。但是,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必须是其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权和受益权。如果推定的权利没有使用权或收益权,如质押或留置权,占有人就没有使用权或收益权。善意占有人应当根据占有的目的,以法律不禁止的方式使用占有物并从中受益。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为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恶利:恶利因过失而消灭、灭失,或者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向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异。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充分赔偿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人要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的过程中,在标的物上花了钱,其主张偿还的范围依其性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保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维持保全的现状和防止其毁损、灭失的费用。善意占有人也可以要求返还受益费用,即改善占有所发生的费用。但你只能在占有物的现有价值范围内要求偿还;如果附加值已经不存在,就不能要求还款。这是因为受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不是必要费用,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所以这种费用完全由退货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恶意占有人只能要求报销必要的费用,而不能要求报销受益的费用。

第三,对占有的保护

占有是既成事实,即使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冲突,也不应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例如,如果甲侵占(如盗窃)乙的电视机,丙不能再次侵占,因为甲无权占有。因此,对占有的保护是对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保护。占有人有自助的权利和针对非法行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业主的自助权

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占有人有权根据占有进行自救。占有人的自助权包括:(1)正当防卫权。占领者可以针对强占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进行自卫,例如入侵占领者的住宅,如将入侵者驱逐出住宅。自卫权的行使侧重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才能行使,间接占有人没有这种权利。(2)自取回权:即占有人有权取回被他人扣押的占有物。比如,当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者通过追查的方式取回。

(2)、主张占有保护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占有。索赔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以及归还占有权的索赔。当占有物被扣押时,占有人有权要求归还其占有物。根据我国物权法,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请求权消灭。(2)排除占有请求权的权利。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损害,以致占有人不能完全控制其占有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未对占有人造成实际的妨害,但有妨害的可能性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防止这种妨害。

占有人根据其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其目的在于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的控制。与占有之诉不同,该权利之诉旨在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占有之诉和权利之诉都是无害的,即占有人有权占有的,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也可以提起权利之诉。两者可以分别提及,也可以同时提及。但是这个权利的诉讼属于最后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该权利的诉讼中,占有人不能再提起占有诉讼,因为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已经得到确认。

一.推定占有

(一)、事实的推定

根据证据法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事实的存在,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假定占有者占有它的全部意义或为自己占有它;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为继续占有。

不同的占有状态有不同的效果。但如果要证明占有的各种状态,不仅事实上很难做到,而且与将占有从权利中独立出来加以保护的意图相矛盾。因此,为了保护占有人,法律应当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定各种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应包括:推定占有人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拥有一切意义;占有前后有占有证据的,推定为继续占有。

(2)、权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表面的占有事实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须具有权利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当然,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依据,即一般情况下,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权利占有,无权占有人只是例外。占有人不仅有占有的事实,而且有占有的权利,所以权利推定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定。

占有推定的权利范围是什么?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式,登记的效力自然强于占有推定;所以就不动产而言,这种权利的推定没有实际意义。(这里要注意区分商品房的占有。)就动产而言,这种推定权利的范围可以是任何财产权(所有权、质权、留置权)或债权(租赁使用权、借款权),只要是占有人行使的对标的物的占有权(不占有标的物的权利除外)。例如,当占有人对他的占有行使所有权时,他被推定为拥有所有权;行使质权时,推定其拥有质权;行使借款权时,推定其有借款权。

权利推定的有效性可以解释为:(1)。被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对是否存在实体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引针对相对人的推定,而无需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当然,对方提出反证,占有人还是要举证,才能推翻反证。(2)权利推定不仅可以由权利人本人援引,也可以由第三人援引。例如,如果一个借款人从占有人那里借了某样东西,当该东西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归还时,借款人也可以援引借款人作为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这个时候,所有人想要归还原物,就必须证明自己的所有权。(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了占有人的利益。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明确规定是为了占有人的利益。然而,在不符合其利益的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援引这一权利。例如,如果推定财产的占有人是财产的所有人,那么财产的负担,如税收,也应由占有人承担。(4)权利推定是消极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一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据。

第二,占有人和求偿人之间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之间的关系是指请求人被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与无因管理制度、侵权制度和合同解除制度相冲突。此时,各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些条款。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的返还关系,如质押、留置等物权关系,或基于租赁、借贷等债务的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法律规定的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的关系,应根据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进行,无需另行规定,此处不作说明。

1,物主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使用占有物并从中获利。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恶意占有者没有这种权利。善意占有人应当按照其推定的权利使用占有物并从中受益。这种推定权利应限于占有人对占有行使的权利。比如行使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即推定其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善意占有人以其推定的权利使用占有的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必须是其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权和受益权。如果推定的权利没有使用权或收益权,如质押或留置权,占有人就没有使用权或收益权。善意占有人应当根据占有的目的,以法律不禁止的方式使用占有物并从中受益。

2、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3.占有人要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在标的物上花了钱,其请求偿还的范围依其性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而不同。(1).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保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维持保全的现状和防止其毁损、灭失的费用。(2)、恶意占有人只能请求偿还必要的费用,而不能请求偿还受益的费用。

第三,对占有的保护

占有是既成事实,即使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冲突,也不应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例如,如果甲侵占(如盗窃)乙的电视机,丙不能侵占,因为甲无权占有。因此,对占有的保护是对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保护。占有人有自助的权利和针对非法行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业主的自助权

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占有人有权根据占有进行自救。

占有人的自助权包括:(1)和自卫权。占领者可以针对侵犯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进行自卫,例如侵入占领者的住宅,例如将入侵者驱逐出住宅。自卫权的保护侧重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才能行使,间接占有人没有这种权利。(2)自力更生。即占有人有权取回已被他人占有的占有物。比如,当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者通过追查的方式取回。

(2)、主张占有保护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占有。索赔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以及归还占有权的索赔。当占有物被扣押时,占有人有权要求归还其占有物。(2)、排除妨害的占有权。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损害,以致占有人不能完全控制其占有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未对占有人造成实际的妨害,但有妨害的可能性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防止这种妨害。占有人根据其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其目的在于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的控制。与占有之诉不同,该权利之诉旨在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占有之诉与权利之诉互不干涉,即占有人有权占有的,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也可以提起权利之诉。两者可以分别提及,也可以同时提及。但是这个权利的诉讼属于最后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该权利的诉讼中,占有人不能再提起占有诉讼,因为他人的占有权利已经被确认。

第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权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从占有的事实状态看,是占有的发生。根据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取得占有的方式是不同的。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收购直接占有。直接占有实际上是对事物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只要不是他人的占有,并对物有事实上的控制,就是占有物的原取得。比如无主物的占有、遗失物的收集、漂流物等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因为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粹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获得占有的方法,并不一定需要自己的力量直接作用于对象。只要将该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内,就可以认为已经取得了对该物的占有。比如一个房子,不是被人占着用的,只要锁上防止别人擅自进入,就是被人占了。如果你把一个物品放在家里或一个隐蔽的地方,你就拥有了这个物品。

2.直接占有中的衍生工具取得。直接占有的衍生取得是指通过他人的转移而取得时的占有。主要原因是转移和继承。让与是根据当事人转移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转移需要当事人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日本往往伴随着其他法律关系,即往往与所有权或其他占有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立或转移同时进行。占有的转移还必须包括占有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但也包括简单交付和占有的变更。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占有转移不存在登记问题。占有可以根据继承关系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广义继承的结果,所以继承人取得的占有与被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是相同的。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间接占有的产生。有几种创建方式:(1)。直接占有者为自己创造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转移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质权、租赁使用权,典权、地上权、质权人、承租人取得财产的直接占有,所有权人自己享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成为间接占有人。(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间接占有,多以变更占有的方式进行。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但甲仍需使用,于是与乙订立借款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中的派生取得。间接占有的派生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转移而取得的占有,主要有转移和继承两种形式。间接占有的转移是以指令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例如,当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所借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时,并不需要收回后再交付给受让人,只要将对借款人返还的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然后受让人再衍生收购其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占有的一种,可以通过继承自然取得,但继承人应同时继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意味着占有人失去了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但是这里的消灭应该是指对物的占有的明确丧失。如果只是暂时无法行使其控制和支配,如果东西被他人侵占,占有也不会丧失。占有的消灭应以占有人是否仍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和控制权为前提。所以,如果是基于物主的意思,比如把东西送给别人,放弃对东西的占有,或者不是基于物主的意思,如果占有被盗或者丢失,物主就失去了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占有就消灭了。当占有丧失时,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已经丧失,占有也就消灭了。至于间接占有,当占有人丧失了要求返还物的权利时,他的占有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