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终止后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于罚款的处罚。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依法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消除影响。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应当以适当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消除对专利产品的不利影响。刑事责任按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