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需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四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专利申请转为纸质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后续程序中以纸质形式提交各种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有关机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质形式提出。第六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应当遵循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如果电子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则视为未提交。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项手续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相关文件。
专利申请以纸质形式提出并被受理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质申请转换为专利电子申请,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将电子专利申请转换为纸质申请的,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转换为纸质申请。第八条申请人办理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手续时,对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电子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原始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第九条所有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均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提交。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档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决定或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10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号令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