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临沂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机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担保资金来源:

(一)国有和集体资金;

(2)私募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请担保公司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出资额最高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二)法人股东不少于四家,相对控股法人股东总资产不低于6543.8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法律、经济、会计、金融等中高级职称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员工4人以上,且不低于公司员工的50%;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六)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经市经贸委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经批准的担保公司由市经贸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需要经上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经贸委提交。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请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承诺函;

(六)法人股东简介和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职业资格证书;

(9)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十一)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由市经贸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和资金锁定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5)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的项目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出资情况及简介

(2)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业务内容和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口

(二)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发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预防措施

㈥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担保公司承担。

临沂市辖区内设立市外担保公司分公司,应当经市经贸委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担保业务两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征得当地县经贸部门同意,报市经贸委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

(五)县(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行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向单个分公司拨付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每个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对地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和指导担保公司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和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

(四)审议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负责担保公司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经贸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市监管分局通过报表、座谈会、约谈董事长、总经理等方式对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年末对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市经贸委根据年终综合检查、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度审查,并对年度审查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弄虚作假、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的担保公司,市经贸委将予以责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支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二十一条支持担保公司依法成立本市担保行业协会,由市经贸委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报市经贸委备案,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经贸委审批,并根据变更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担保公司增资;

(2)新老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股东承诺函;

(六)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证明;

(八)新法人股东出资决议;

(九)新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增加了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的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4)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时,应当对新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和新增法人股东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市经贸委自动撤销原批文件,由原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取消其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担保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