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不保护下列对象: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开发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设备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但因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此类;

2.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现象、变化过程、特征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广泛的发现。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公认的物质、现象、过程、特征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源于人的思维,通过推理、分析、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可以通过人的思维运动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产生结果。它只是指导人们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信息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没有使用技术手段或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构成技术方案。比如交通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度算法或公式、心理测试方法、各种游戏和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菜谱、象棋手册、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它是以活生生的人或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识别、确定或消除原因和焦点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社会伦理原因。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此外,这种方法直接以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被认为不属于行业,不能用于行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发明创造。比如脉诊、心理治疗、按摩、预防疾病的各种免疫方法、整容或减肥治疗等。但是,药物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7、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专利保护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体如下: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

2、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适于实用。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即可授予,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有形产品的小开发更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观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形状。更常见的是两者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