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出资能否认定为质押?

所认缴的出资不得质押。因为抵押只能以实际的财产权为基础,而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约定,不一定是实缴的出资额,可能是将来实现的出资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443条

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