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时对名称有什么要求?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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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并写在说明书第一页正文的上方中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说明书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化学领域的一些应用,可能允许40个字以内;
(2)采用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最好是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允许使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包含拉链产品和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四)不得使用名称、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商业广告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