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基本逻辑和注意事项

作为专利代理人,经常会看到发明人提交一些不知所云或者根本没有抓住重点的技术交底文件,或者在讨论技术方案时知道自己的发明是什么,却不知道专利能保护什么,不能保护什么,需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基本逻辑:

第二,专利权是独占权。只公开技术方案而不能起到排他性作用的专利,是花钱免费向他人提供技术信息的专利,对专利权人没有价值。

三、申请专利是为了获得权利的保护范围,而不是公开发明的相关技术。

四、专利保护是为保护而公开的保护,是可专利的保护。

即专利只保护可专利的技术方案,即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不明显性。并且申请人已经公开了什么可以被保护。也就是说,不可能保护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要求保护的范围。但是即使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它并且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要求了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覆盖了先前的现有技术,则该技术方案将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失去其可专利性。

注意事项:

五、在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拟受专利保护的发明构思,即不得通过介绍产品、工艺流程、文章或视听资料等方式披露与发明技术方案相关的发明构思、技术构思或具体设想。因为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概念或思想以任何形式为不特定的人所知,发明的技术方案就失去了可专利性的基本条件——新颖性。

六、向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公开,从最接近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开始,而不需要从最接近的在先现有技术开始,除非这些较早的在先技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或者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

7.在确定了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后,重要的是要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以及这些区别对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什么具体的作用或效果。

八、提供一个或两个与本发明技术方案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最不可能想到的、即使想到也不容易预测效果的技术特征,作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退场特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从一开始就知道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不再具有新颖性,那么他就不会仅仅利用这些后退特征来申请专利,因为即使获得授权,也不会有太大的专利价值。但是,在申请人不确定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是否新颖的情况下,这些后退特征的意义至少是使申请的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证书。即使这个授权证书目前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实质性的专利价值,至少申请一次专利后也不会得到什么。这种对申请人没有专利价值的授权证书,不保证对他人有其他价值。所以,如果能取得授权证书,只有将这个证书专利化,才能收回申请专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