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解释: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据合法取得时发生的登记费和律师费确定。依法申请专利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产生专利代理费。

Dr:无形资产-商标-××商标

博士:无形资产-专利-××专利

Cr:银行存款

你申请的专利不是国内申请人公司的研究成果,而是你作为国外总公司的子公司,因为父子关系,在中国无偿取得了专利权。应视为接受捐赠的行为。

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应当按照凭证价值(一般需要对方出具票据说明部分物权的转让,但票据上的价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的除外)或者双方认可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让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外资企业无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应视同当年所得。前者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余额时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待转让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根据捐赠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即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将扣除应缴纳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新企业会计准则)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不超过5年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