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名称

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类型: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所能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1.发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中对发明的定义,发明是发明人的想法,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们制造的各种有形商品的发明,如新的机器、设备、材料、工具和器具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用于将一种物品或物质改变为另一种物品或物质的手段的发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学方法和生物方法的发明。由于发明是能产生一种全新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是一项科技含量和创造性都很高的发明,各国专利法都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基本对象。

2.实用新型。本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这一规定,专利法中所说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产品。非加工制造的天然物品以及所有相关的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交流方法、处理方法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的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次,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必须是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两者的组合。单纯为了美感而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的新设计不属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第三,实用新型必须实用,即要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在工业上制造出来。第四,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为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其本质也是发明,但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低于发明专利。因此,实用新型的发明通常称为“小发明”,获得专利的实用新型称为“小专利”。

3.设计。根据本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都不能作为设计的载体。第二,构成设计的是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设计。能够构成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样式;产品的形状和颜色;产品的图案和颜色;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第三,设计可以应用于工业,形成量产。第四,外观设计是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方案。根据上述特点,经专利权人申请,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主要作为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者两者结合的标志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