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 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渔业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机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二 下列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无线电管理处)三。 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列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管理局、淄博市邮政局、淄博市供销社、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博市税务财政物价检查所、淄博市控社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四。下列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督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卫生监督监察站、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处)、 淄博市建设管理处、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5.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的直属机构视为内设机构。
淄博市太和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务管理处、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处、淄博市蒙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理管理站。
市级以上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