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大战让死者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如何立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于是,立遗嘱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为了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安全执行,作者也应该先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提到龚如心,人们不仅会想到“亚洲女首富”的头衔和酷似卡通人物“小甜甜”布兰妮的独特着装,还会想到这位传奇女性的爱情故事、与富人和权贵的恩怨以及一场赤裸裸的遗产战争。或许正是从这场世纪遗产之争中,人们对立遗嘱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推荐阅读【热点】经济危机中保本很重要。黄金是买房砍价的金钱秘诀。居民理财需求很饥渴,很稳定。永远小心黑天鹅。巴菲特索罗斯的金融秘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稳定且独特。另类理财有了保护实物资本的新方法。年底了,香港血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也不一定符合死者生前的意愿,而立遗嘱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可见,作为遗产规划的一部分,立遗嘱是家庭理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实上,遗产的分配和遗嘱的订立,涉及到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非法律人士很难一蹴而就地进行分析。在这里,我们不妨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做一些了解。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不同的效力。众所周知,立遗嘱的目的是在出生后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分配财产。所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当然,伪造、篡改的遗嘱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遗嘱人的权益。遗嘱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亲笔书写、代理书写、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等。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但各种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遗产的最终分配不仅需要考虑立遗嘱的时间顺序,还需要考虑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刘的妻子死得早,她有一儿一女。她的儿子名叫刘飞,女儿名叫刘洋。早年,刘亲自立下遗嘱,死后将财产平分给子女。就在立下遗嘱三年后,他被诊断出患有肝病。在他生病期间,刘飞很少来照顾他的父亲,但他的女儿刘洋通过洗衣做饭来照顾老人。刘觉得应该给女儿更多的财产,于是亲自去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把大部分财产交给女儿继承。临终前,刘当着三位医生护士的面说,他的全部遗产由女儿刘洋继承,不再有任何继承权。刘死后,他的子女之间因遗产问题发生了争执。刘生前的三份遗嘱中,应该用哪一份来分配遗产?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国家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2.写自己的遗嘱。自拟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所写的遗嘱。自拟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书写、签名和标记。《继承法意见》规定,自然人遗书中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当作是自己写的遗嘱。3.写遗嘱。委托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写的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并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不能签名的,也不能由他人签名,但签名要用指纹代替。4.记录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记录的立遗嘱人的口头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保证记录的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以口头表达方式确立的遗嘱,在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且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无法核实,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一般只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立遗嘱人身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等。上述所有见证人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视为见证人。回顾本案所立的三份遗嘱,我们发现第一份是自拟遗嘱,第二份是公证遗嘱,第三份是口头遗嘱。虽然三者都是有效遗嘱,但内容差异很大。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继承法规定以最后遗嘱为准。但同时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方式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份公证遗嘱应该是最终财产分配的依据。女儿刘洋得到父亲80%的财产,而刘飞得到剩下的20%。此外,法律还规定,实际处理遗产与遗嘱不一致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比如上面这个例子,刘先生做了公证遗嘱后,他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全部过户到他女儿名下,所以这个行为是他对遗产的再分配,原公证遗嘱无效。当然,行为处理必须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遗产范围是关于界定个人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公民财产权中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只有100字的法律条文看似简单。其实,要摸清个人拥有的财产,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单独认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家庭中的个人财产是非常复杂的。但如果难以明确自己的合法财产,很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李荣启与妻子王美娟结婚,育有两个女儿。李荣启一直很喜欢大女儿,所以早早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将100平方米的房子、28万元存款等几乎全部财产交给大女儿,没有提及妻子王美娟和小女儿的份额。2007年,李荣启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大女儿拿着父亲手写的遗嘱要求执行,却遭到母亲和小女儿的强烈反对。这家人最后对簿公堂。王美娟说,房产和存款应该是夫妻共有的,应该有她的份额,而不是全部给大女儿;大女儿认为,根据父亲的遗嘱,她有权得到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母亲可以保留,但房子的产权应该属于她名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其根源在于个人对自己的遗产范围没有清晰的认识。在上面的例子中,李荣启的错误是将夫妻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最终导致了母女矛盾的升级。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财产归夫妻所有,李荣启和王美娟各占一半,其中李荣启的份额全部归大女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