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的处方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以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中药物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处方在签发之日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注明原因。
4.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剂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新活化药品。
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6 .医师开具医院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7.医生可以用卫生部公布的习惯名称开药。
8.医生使用计算机拟定和传输常用处方时,应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相同;打印的纸质处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药师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放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和电脑传输的处方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