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纠纷的答复

土地纠纷的抗辩要做好充分准备。以下土地纠纷的模式抗辩,可以作为参考。欢迎借鉴。

土地纠纷回复1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码41xx9,联系方式1xx。

诉讼当事人:蒲,男,汉族,1948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0xx年2月16日,我收到了蒲因买他的砖所欠我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及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

应诉事实如下:

蒲起诉我在1999买了他的砖,还了10000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3月1999还清(有欠款)。

后来因为犯诈骗罪被判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因为我在服刑期间无法行使公民权利,所以得知我出狱后,马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1.我没有买蒲敬林的砖,也没有给蒲敬林1,000元买砖。我给蒲敬林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

事实是这样的:

65438到0999,镇党委决定在刘庄店北面建一个有机肥厂,让我负责这个厂。厂房建好后投产,购销协调。上级党委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刘光全和镇党委经常来检查指导。

1999,镇党委决定建办公楼。当时向县委书记刘光全汇报请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批准,准备贷款50万元给该厂。然而,它没有被批准。后来经镇党委委员陈建介绍,大包给了安徽临泉县焦庄焦建斌。承包商负责所有建筑材料(因为是大包装),工厂只负责工程质量

1999焦四处买砖等建筑材料,为工程准备材料。

因为是大包工程,所以不用问焦建斌买了谁的砖和原材料(会计:刘桂婷证明)。2000年6月,施工队破土动工。直到2006年的一天下午,5438+0,焦打电话给我,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了。过来,然后我就去了。之后,蒲关切地说:当时我就知道焦买了蒲敬林的砖。当时想让焦让我给厂里送工程,我就让蒲景林先把账结了,然后龚焦停工了,我就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给蒲景林让焦的车走。

(蒲、焦建斌和我租车的司机田洪波作证)。

二、普1999起诉我?2014期间因诈骗被判十年以上,在此期间无法行使民事权利。这不是事实。事实如下:

2002年3月,我生病了,被周口地区医院的专家周医生诊断为膀胱癌。及时住院,当时住在地区医院外面。

住院部由主刀医生田负责手术(田和护士长的女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了工厂,焦建斌的项目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停了,员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把厂里的工人情绪都带坏了,于是一个好企业垮了,化肥周边的行政村都用上了,深受好评,远销项城市和临泉西部。要有人联名给省县委写信,说明情况。

我说这个厂应该没落了,算了吧!从那以后,我一直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我身边的信用账户太多了。

我不在乎我再做一次,对你来说不够,所以不要生气(这不足以耽误项目)。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身体不太对劲。然后去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过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住在我院外科住院部,第二次手术由主刀医生李斌医生和李沛刚医生(主刀医生李斌和医生李沛刚作证)进行。

手术后,我住院期间,厂里的会计刘桂婷来看过我。我安排刘桂亭用生产的70多吨化肥还清了我所有的欠条。只要欠我欠条,就可以拉肥(刘桂亭的证明)。

到1?两个月后,我老婆回工厂,回医院告诉我,镇党委以为我要死了,活不下去了,于是派镇法院书记、李和基金会会计余到工厂让我老婆签字按手印说工厂被镇上收走了,李什么都没了(上图)

三人作证)。

出院的时候,医生给我安排你需要化疗几年,可能会稳定。

出院后到了工厂,看到什么都没有,没有人,没有办公设备,很生气,就在家养病。我以为普的账算清了,就没问。

2005年底2006年初的时候,怕自己的病复发。当时我拿了1000多块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杜桥找我儿子(他在杜桥上班)。之后儿子又给了我6000块钱,我在杜桥南街租了房子。月租80元的房子(房主曹作证)离杜桥医院有十里地。

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的残留和位置,有的肝、胃、胰腺癌高低不等,从几万元到几千元不等。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很成功,半年可以做一次化疗。如果化疗过多,头发会大面积脱落,对身体会有负面影响。

第一次化疗只花了2000块钱(尹医生认证)。

从那以后,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吃的,自己散散步,自己照顾自己,直到半年一次化疗。

休息日儿子去我那,时间到了我自己去查。直到2008年底,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我想回来,但我儿子不让。直到2010回来,我一直住在李的老家(行政村支部书记作证)。

关于蒲的7000元砖债,我收到蒲的起诉状并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户口没有结清。

最后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我没有购买普林静的砖,也没有将它们用于个人用途。

2.我和蒲一定要找到焦建斌追回这笔钱交给蒲,并拿出李写的借条(借条7000元)。

3.如果焦建斌说给了我7000块钱,焦可以给我看我写的收据,我承担。

我在此传达

沈丘县人民法院

被调查人:李

20xx年3月6日

对土地纠纷的答复二

被告于永生,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陈光村一组村民。

被告余,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谦,湖北红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长明,湖北红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因原告余雪云等七人就承包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在此陈述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荒谬无理。

第一,原告所指的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根据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

原告所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咸丰县周边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表示,征地补偿款即被申请人母亲的承包地,是根据国家政策发给她的。由于被申请人的母亲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补偿款由承包地的某个人也就是被申请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显然不属于遗产范围。

因此,原告不能将这笔钱作为其父母的遗产主张进行分割。

第二,被申请人没有资格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

在本案被认定为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按照政策领取了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

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的,应向咸丰县北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即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出,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享有起诉状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

原告父亲去世时,原告已经结婚成家,不再是这个承包户的一员。其他两个家庭成员即被告父母留下的承包地继续承包,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

但被申请人及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这一带,实际使用并受益于这一家的承包地。2005年第二轮土地延包,他们取得了这户人家所有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他们是这块土地的合法承包人。

陈光村委会和一群村民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及其母亲才能充分享有本案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而原告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陈光村的村民小组,不具备起诉状中所指的承包土地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只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才能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原告年龄分别为78岁和56岁,已经结婚并离开了陈光村集团。他们有的取得了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有的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他们都没有陈光村民小组的户籍,他们已经失去了村民的资格。因此,他们不能享有该批土地的补偿费分配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正当行使权利,没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

原告诉状中所指的土地补偿款并非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实际使用和收益该土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取闹。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哲智

咸丰县人民法院

受访者:

两千年xx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