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规定
(1)合法身份证明;
(二)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鉴定;
(三)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核定技术性净收入。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收费标准按《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物价局98号(1989))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第十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未登记的合同。第十一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需要提取奖励费的,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提交受让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合同文本、成本核算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填写“报酬费支付单”并加盖呼和浩特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当事人凭此支付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励费;需要申请科技信贷的,同时向银行提交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及项目的有关资料,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项目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十二条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支付的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管理经费、分摊成本或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不得计入业务支出或预算外收入。第十三条经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净收入提取比例,按《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16、17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会同市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税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撤销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财政、税收、奖励、收费等优惠政策,处以合同成交价0 ~ 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