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呼和浩特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向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土、坨、郊、市三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向旗、县、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登记。第三条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中介机构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四条技术合同签订后,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提交批准保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当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当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第六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核准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全区统一制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第七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统一政策,严格掌握纯技术收入中标费的审批标准,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凡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审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1)合法身份证明;

(二)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鉴定;

(三)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核定技术性净收入。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收费标准按《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物价局98号(1989))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第十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未登记的合同。第十一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需要提取奖励费的,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提交受让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合同文本、成本核算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填写“报酬费支付单”并加盖呼和浩特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当事人凭此支付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励费;需要申请科技信贷的,同时向银行提交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及项目的有关资料,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项目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十二条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支付的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管理经费、分摊成本或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不得计入业务支出或预算外收入。第十三条经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净收入提取比例,按《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16、17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会同市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税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撤销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财政、税收、奖励、收费等优惠政策,处以合同成交价0 ~ 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