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处理与技术援助项目相关的政府间事务,并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按照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择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择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第八条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是技术援助项目采购的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规划、路径和程序等。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材料和设备、提供工程服务。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根据方案的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选择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有多种路径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择技术援助方案和实施单位。第九条内容复杂或者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技术援助项目,需要两个以上技术资质的,符合主要项目全部技术资质的单位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第十条根据立项要求或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技术援助项目涉及独家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或独家服务单位提供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服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援外项目采购规定,事先与相应的物资或服务供应商商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并纳入项目招标文件,监督相应的物资或服务供应商将商定的采购价格和条件落实到各投标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约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应商和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提供商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并将分包物资或服务任务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纳入技术援助总承包责任范围。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发出实施任务通知书。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凭实施任务通知函办理技术援助人员的出入境和设备、物资的查验通关。第十二条中标人不得将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分包,也不得将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重点或主观任务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
中标人将其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非主观性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技术单位的,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招标中明确分包内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分包金额,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
分包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者增加分包的,应当按照变更合同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合规分包不排除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义务。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第十四条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并办理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政府间立项协议和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