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和更正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其申请文件,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标明的范围。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只允许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专利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