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法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限额是2000 * 0.6 = 1200,100000 * 0.005 = 500,所以低的就是高的,只能扣除500元。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主要区别是:1。企业日常经营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会计规定可以计入相应成本,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差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生产经营月份的损益应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月份的损益。税法规定从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开始的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从而形成时间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础与税法不同。会计核算中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其调整仅依据税法规定的会计利润,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会计差错导致的纳税调整除外)。因此,它不需要调整企业的会计账簿和报表,也不会导致账表不符。

实例:某公司2008年相关数据如下:自报,销售产品收入654.38+00万,销售材料收入654.38+00万,自产产品以5万的价格用于在建工程,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654.38+00,价款将6545万元的现金优惠体现在财务费用中。固定资产转让收入65438+万元(净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发现,5万住房租金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上,该收入未作处理。请根据新规定确认业务推广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均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以财务费用中不考虑5万元的现金优惠。

(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销售收入申报数。因此,5万元的租金收入虽然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但应作为基数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基数,因为没有如实申报。应填14行“纳税调整增加”。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要以此为基数。“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卖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要作为基数。如果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为50,000元,售价为654.38+万元的材料与A公司债务重组,按税收规定将售价(50,000,654.38+万元)作为当期收入,应以此为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65,438+0.5万元与材料售价65,438+0.0万元的差额5万元不作为基数,其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其他收入”栏列示。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65438+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转让固定资产收入65438+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应在“其他收入”栏中列示,所列数字应为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金额。(5)捐赠5万元应在“其他收入”栏中列示。

经过以上分析,2008年新规定确认的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654.38+00万+(销售材料收入654.38+0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以A公司债务重组价款654.38万的材料+在建工程使用自产产品5。

(6)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限额:1300×5‰=6.5。

若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654.38+0万元,则可从上述公式中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000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654.38+0.5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那么,如果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 15×60%-6.5 = 25000元,则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0+2.5 = 1025,000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则应纳企业所得税= 102.5×25% = 256250元。

对于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调整会计记录。上例中,业务招待费超过25000元,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计算出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0元。